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合作区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等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分的,由合作区管委会或上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