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合作区内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停业、歇业或破产,应向原批准机关申报,并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清理债权债务,办理相关手续。

劳动管理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