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九条已废止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下列案件:(一)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违法批准或者超越权限批准占用土地的;(二)州、市(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法批准勘查或者超越权限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三)在自治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