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八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县(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县(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控告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控告人给予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控告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控告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