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州、市(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

(一)县(市)人民政府违法批准或者超越权限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法批准勘查或者超越权限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四)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