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县(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阻挠、干涉、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