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县(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出现重大疏漏的;(二)篡改案件材料的;(三)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四)向案件当事人泄露案情或者泄露举报人、控告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