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县(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一)对个人处以五百元、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的;(二)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