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县(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查处。查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批准延期的案件应当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