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九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