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