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育、培养未成年人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保障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其辍学;
(三)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和行为习惯,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和社会公益劳动以及其他有益的社会交往活动;
(四)与学校配合,保证未成年人有充裕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和睡眠时间;
(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不观看、不阅读、不收听、不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以及色情、暴力、迷信、邪教等内容的书刊、影视、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
(六)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饮酒、逃学、流浪、沉迷网络、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娱乐场所以及打架斗殴、赌博、吸毒、贩毒、卖淫、携带管制器具和其他危险品等行为;
(七)不得打骂、歧视、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权;
(八)不得教唆、诱骗、胁迫、纵容或者包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九)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订婚、结婚;
(十)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