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