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协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制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具体措施;

(三)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控告,转交并督促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四)应当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承担的其他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