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民族团结、民族政策和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的教育。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