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自我保护第四十八条已修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未成年人可以向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请求保护。接到保护请求的组织和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不得拒绝、推诿。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