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自我保护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本人或者通过其监护人、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向侵权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