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执行刑罚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采取分别关押、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分别矫治等措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