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采用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办案方式、方法,尊重他们的人格,保障其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