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交通、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在学校门前及周边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

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学校门前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检查监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