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街道、乡镇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已经完成义务教育但未能继续就学的未成年人,提供职业培训的信息,并为其参加培训提供帮助。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