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第四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建立为残疾未成年人提供学习、生活、康复、医疗的教育和福利机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