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未成年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市、区)应当至少建有一所综合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未成年人的学习、活动场所和设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