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或者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