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条已修改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