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民族团结教育基地、纪念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文化馆、体育场、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场所,应当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或者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