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民族团结教育基地、纪念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文化馆、体育场、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场所,应当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或者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