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涉及暴力、色情、恐怖等危害其身心健康的产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活动场所,经营者应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以上场所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