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童工;禁止利用未成年人非法从事营利活动;禁止胁迫、教唆、引诱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严厉打击拐卖、残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