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动员、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救火、救灾、防洪等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