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违反国家、自治区规定,在未成年人入学、在校学习或转学时滥收费用,不得以各种名义增加学生和家长的经济负担。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