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学校应当尊重并保护未成年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拒绝适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责令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停课、转学、退学,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因故处分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本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并给予答复。受到处分后有改正表现的,学校应当在其毕业前将处分记录从个人档案中消除。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