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Chapter 3 学校保护Article 13Amended学校应当尊重并保护未成年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拒绝适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责令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停课、转学、退学,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因故处分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本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并给予答复。受到处分后有改正表现的,学校应当在其毕业前将处分记录从个人档案中消除。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9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