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学校和教师应当执行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课时和作业量,不得随意增加未成年学生的课业负担;应当配合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保证其睡眠、锻炼、娱乐和参加科技、公益活动的时间。
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张榜公布未成年学生的考试成绩和名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或者与其年龄、身心健康等不相适应的其他活动。
未成年学生无故不上课、逃课,学校或教师不得放任不管,应加强教育,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