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一条已修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教育和监护方法,以健康、良好的言行和方式教育、影响未成年人。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