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名义、标识等进行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的,志愿者、志愿者组织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