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中因过错对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