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侵占、挪用志愿者组织财产和经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