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志愿者在参加有组织的志愿服务中因过错给志愿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者组织可以根据志愿者的过错程度依法向其行使追偿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