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志愿者在参加有组织的志愿服务中因过错给志愿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者组织可以根据志愿者的过错程度依法向其行使追偿权。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