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第六章 支持与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应当就志愿服务事项及安全隐患做必要的告知和说明;有条件和能力的,应当为志愿者提供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专业培训和岗前培训、必要的物质保障及安全、卫生条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