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志愿者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志愿者组织章程的规定开展志愿服务,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志愿者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者的名义、标识进行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