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第十八条有效志愿者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志愿者组织章程的规定开展志愿服务,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志愿者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者的名义、标识进行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