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者第十五条有效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二)遵守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制度,维护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四)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证及志愿者标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