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者第十四条有效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二)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三)监督志愿者组织的工作,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四)请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五)有获得志愿者组织帮助和服务的优先权;(六)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和安全保障;(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