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自治区、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