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询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员,应当当场答复询问。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可以在会议结束后十日内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