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Chapter 6 询问和质询Article 56Amended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自治区、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9Article 5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