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