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时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执行具体应用法律解释的规范性文件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文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