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问题。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问题和收到的群众来信,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统一转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