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应当集中学习所检查的法律、法规,确定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并听取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汇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