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和便于活动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